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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罪名确定(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1 11:25:02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8、投敌叛乱罪(刑法第108条),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决水罪(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过失决水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过失爆炸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5、破坏电力设施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李祖华11:12:25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8、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9、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0、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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