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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依据(民法中的担保物权)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6年事业单位民法之担保物权优先效力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随着国家选拔人才的需要,事业单位民法考试中,对担保物权的考察也不再仅局限于掌握概念,结合案例判断其属于哪一种担保方式。有时甚至会考到《物权法》中一些较难理解的知识点,我们先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的真题。
下列有关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错误的是( )
A.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B.都已登记的,以完成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C.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受偿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选项说法正确。(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A选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
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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