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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占比)

    作者:admin  来源:www.cdrsks.cn  发布时间:2024-07-07 16:30:02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现已进入9月可以说对于复习备考的考生来说时间已经很紧张了,在复习备考时考生要分阶段、分任务的完成个人复习计划。在所谓的“题海战术”之前,最好能够寻找专业的辅导提纲挈领,这个时候考生可结合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中的各种习题进行练习并且分析解析,现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整理了部分常识的习题供考生练习以巩固知识点。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

    A.数额相同

    B.种类相同

    C.债务均到期

    D.债权均须合法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害

    C.消除危险

    D.恢复原状

    4.下列各项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自己代理

    D.双方代理

    5.下列诸债中,()属于法定之债。

    A.无因管理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单方允诺之债

    D.合同之债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答案与解析】

    1、BCD【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问题。所谓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和地100条的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⑴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的债权须为合法;⑵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⑶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⑷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并不要求双方债务数额相同。

    2、AB【解析】此题测试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此题选AB.

    3、ABCD【解析】此题测试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问题。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根据权利人保护物权请求的不同性质,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物权方法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对物权加以保护,债权方法是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自身利益加以保护。具体包括:⑴请求返还原物;⑵请求排除妨害;⑶请求防止妨害;⑷请求恢复原状;⑸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此题选ABCD.

    4、CD【解析】此题测试代理权滥用的形式问题。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⑴代理人拥有代理权;⑵代理人在违法情况下行使代理权;⑶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⑴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⑵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⑶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因此此题选CD.

    5、AB【解析】此题测试法定之债的种类问题。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法定之债主要有三种:即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因此此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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