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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龙正当防卫事(于海义是正当防卫吗)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3 13:21:2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从于海龙反杀案回顾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刘海龙醉酒驾驶轿车,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最终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不要求限度条件,所以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只要符合起因(不法侵害),时间(正在进行),对象(不法侵害本人),意图(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关于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最主要的争论点在于海明在刘海龙受伤向轿车的时候持续追砍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是符合的。原因如下:我们不能以事后的上帝视角看案发时的情况,在那时条件下,于海明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海龙去车里拿刀或者去叫人,所以他的防卫是适时的。

    【例题】甲乙为情敌,某晚甲在回家的途中,恰巧碰到乙,两人发生打斗,打斗的过程中,甲打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条件,双方都没有防卫的意图只有伤害对方的意图,不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要求有意图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所以ABC都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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