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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的被告是谁(行政诉讼关于被告的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3 21:51:14

    在行政诉讼法内容中考查较多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出现的题型主要以案例考查为主。今天中公教育就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知识进行汇总讲解,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被告的确认

    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3.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试题练习】(单选)1.甲县环保局对李四作出了罚款3万的行政处罚,李四不服罚款决定,遂向甲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甲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现李四欲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

    A.甲县环保局

    B.甲县政府

    C.甲县环保局和甲县政府

    D.市环保局

    【中公解析】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甲县政府维持了原行为,被告为共同被告,甲县环保局和甲县政府。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试题练习】(单选)2.x市人民政府为了达到全国卫生城市的标准,成立了市容管理办公室这一临时机构。某日该办公室在日常卫生检查中发现×商城将大量的货物堆放在街边,当即指令该商城搬走并清除垃圾。该商城置之不理。次日上午,该办公室派人将×商城的货物搬至市政府大院内封存起来。×商城以市容管理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容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选项组合中正确的是:

    ①法院应该受理此案

    ②市容管理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不能作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③人民法院在认为市容管理办公室不适格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将被告变更为市人民政府

    ④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商城市容管理办公室不是适格被告,应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应驳回起诉

    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是市人民政府

    A.②③⑤ B.①②④⑤

    C.① D.①④⑤

    【中公解析】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建市容管理办公室的是市政府,所以,市政府是被告。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本题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该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试题练习】(多选)3.某县卫生局防疫科在对家家福餐馆进行检查后,以县卫生局的名义,认定家家福餐馆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馆不服,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市卫生局超过复议期限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该餐馆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以县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审查罚款4000元行为的合法性

    B.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告县卫生局法院不予受理

    C.以市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审查罚款4000元行为的合法性

    D.以市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判令市卫生局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中公解析】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做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即为县卫生局。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为市卫生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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