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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阅读(三)
(一)真正的慈善岂能“靠天灾吃饭”
民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264个样本城市慈善收入为212.02亿元,较前年241.19亿元有所减少。官方解释称与全国的慈善捐赠收入减少原因相似,主要是去年灾难较少(7月15日《新京报》)。
作为一个有扶危济困传统的国家,大灾大难是一个无声的动员令,能够最大限度激发民众的捐助热情,从而以这种方式表达对受灾受难人们的援助。但是,应该看到,由灾难所激发的捐助热情,靠的不是慈善组织的魅力,而是面对灾难时,人性中感同身受的“在场感”,这正如邓恩那句广为传颂的名言,“谁都不是一座孤岛,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
灾难较少时,慈善捐款就相应减少,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慈善捐助是在“靠天灾吃饭”,诉诸的是对灾难的人性悲悯。2011年,《中国慈善家》杂志曾做过一期“寻找慈善新动力”的封面文章,正如其提出的观点,“谁也不希望看见慈善业的每一步发展总要以灾难为前提,灾难本身的非常态性注定了它所带来的动力只能很短暂,而中国所须达到的慈善业态,应该是健康且可持续的。”
真正的慈善,诉诸的动力来源是每一个人内心的善念,它既不需要悲悯凄苦的大灾大难作为基础,又不应该需要当事人有多么激动的情绪作为支撑,而应当内化为一种普通人的理念,即慈善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壮举,而是社会互帮互助传统的制度化体现,需要进入常态化的运作轨道,对多元社会问题进行理性关注。
然而,这种真正的慈善,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这恰恰是现阶段我国很多慈善组织最大的软肋。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愿意参与慈善事业,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众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捐助感受到互助的温暖,也就是说,慈善若要吸引公众的参与热情,必须有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机制来保障这种互助的温暖不因层层不透明的运作而被降温。当我们的慈善事业还停留在“靠天灾吃饭”的水平上,说明我们的慈善事业离现代慈善还有非常大的差距。
(二)“假公章救妻”背后的“真问题”
5年前下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尿毒症,透析仅半年后,廖某已花光了所有积蓄。为了让妻子活下去,廖某找人刻了医院公章,并用这个假公章到医院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7月11日,廖某因诈骗罪受审。廖某称愿意卖房退赔。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7月12日《京华时报》)
自己下岗多年,妻子患尿毒症,这样的遭遇无论发生在谁身上,都会备感无助。想到私刻医院假公章为妻子做“免费”透析的“损招”,实属无奈之举,廖某对自己身患绝症的妻子不离不弃,相对于许多“大难临头各自飞”的情景,如此行为虽然违法,但却让人感动。只不过在感动之余,“假公章救妻”背后的“真问题”更多地引人深思。
首先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众所周知,尿毒症已成为继癌症之后的第二大疾病,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患了尿毒症的病人必须通过透析治疗才能活命。廖某5年前就下岗位,靠低保维持生活,平时开摩的拉活赚点生活费,经济十分拮据,面对患尿毒症的妻子,实在走投无路,这才想到私刻医院公章做“免费”透析。从这个角度说,廖某主观上并无恶意欺骗,事情败露后,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这个量刑标准是否有些过重?按照廖某自己的说法,愿意卖房退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判决时能否参照这些因素,从轻判决或者缓期执行?或者相关法律条文在修改时能否考虑“救人、无主观恶意”等因素,让从轻判决变得有法可依?
其次拷问大病救助机制以及社会、慈善救助机制。廖某和妻子作为北京市民,按照北京市2001年下发的《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全年不超过1万元,显然远远解决不了透析费用。即使按照北京2010年6月出台的医改新政,可以按新农合报销55%的比例,但对于重大疾病、特困家庭而言,仍然远水救不了近火。这个时候,显然需要大病救助机制的帮助,比如重庆巫山的大病救助补偿年最高额可达30万元,陕西省农村合疗大病救助机制看病可以直接报销90%,这些都能能很大程度上缓解特困家庭患者的经济状况。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大病救助制度,只有部分地方进行试点。
抛开大病救助机制而言,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缺失也是一大现实问题。各地都设有红十字会、慈善会,但是一旦有民众需大病救助时,却往往很难申请到资金救助,或者存在申请门槛过高、审批手续烦琐等问题,因此,社会救助、慈善救助也应与大病救助机制一样,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尽早破解大病救助难题。
此外,一枚假公章却做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很显然,医院、卫生部门的监管、审查环节同样漏洞百出,倘若这样的公章不是假的,而是被手握公章的某领导利用,又该如何辨别真假?因此,这同时也折射出一个问题,只认公章不认人的做法是否对公权力的膜拜?类似的情形也许并非只有医院才有,其他部门是否同样存在?尽管廖某出于救人的目的违法,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然而对于监管缺失导致巨额医疗费用流失,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维稳的“治标”和“治本”
在社会转型期,更好实现和维护群众权益,不仅是社会进入稳定发展快车道的“通行证”,更是保证持续前行的“加油卡”。刚刚召开的全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将“围绕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深层次原因,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科学民主决策、公正廉洁执法、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加强源头预防”、“把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等作为维稳的宝贵经验予以强调,深刻表明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权益的内在统一性。
一些矛盾问题发生了,是仅仅治标,以求一时之稳,还是标本兼治,彻底化解矛盾?这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思路。有些地方,只看结果,不讲过程和方式,反而埋下了次生和连锁反应的隐患,甚至滋生出如“黑保安”公司的不法产业链。另一方面,简单地“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花钱买稳定”看似很“省事儿”,却会误导民众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错误的理解和预期。这种解决矛盾问题的方式,是“锯箭杆”式疗伤,病灶并未根除。这些都不是真正站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解决问题,而是“眼前无事即是平安”的短视行为。
一些影响稳定的事情发生,往往源于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利益受到侵害。对于这种情况,仅靠末端处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源头治理,把不稳定的“病根”挖出来、去除掉,才是长治久安之道。当然,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一些政策和措施原本是“为群众办好事”,却因种种原因受到误解,甚至成为引发矛盾的导火索。这种时候,我们的态度决不应是抱怨和委屈,而要从自己的角度多加反思: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否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是不是决策者的一厢情愿?作为公正处置的第三方,在交通肇事或医疗纠纷中,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耐心和有技巧地释法和调解?在维护和实现群众权益时,只有把各种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部署和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才能让群众又满意又贴心。
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认识到这一点,在化解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处处体现对群众各项权益的尊重,不可有丝毫“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粗疏和缺漏。中央之所以一再强调公正、依法、科学、稳妥处置,就是要求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捍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打击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也才能成为群众共识。
从瓮安到孟连,当初的“疑难杂症”现在已经“药到病除”,并形成治理的经验。各地的维稳实践探索告诉我们,维护群众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维护稳定的过程应成为维护权益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复杂挑战,为改革发展创造平安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一位常年接待群众上访的市委书记,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办好实事中化解了不少矛盾,增进了一方和谐。他说:“最高兴、最幸福的时候,是人家喜欢你、记住你、想念你的时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稳与维权在实践中高度而辩证地统一了。
(四)花两亿元换路牌,值不值
江苏省高速公路换了一次路牌,总共1.9万块牌子,花了两个亿。这两个数字引起了很多网民的不解,一个小小的公路标牌,“也就是一块铁皮,上面涂几个字而已”,怎么一块就要1万多元?(《现代快报》7月18日)
这一新闻首先让人生疑的是,为什么好好的路牌要重新更换?相关方面给出的理由是,原来的路牌都是汉字,本地人熟悉,外地人不易理解,统一标号更加科学合理。看来这又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这充分说明眼光的重要,缺少远见的决策,就是在拿公共资金开玩笑。人们还是不解,原来路牌标识不科学,那按照新的要求喷上编号不就行了吗,有必要花两个亿一个一个换吗?
据称,这些路牌“都是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的”。这也给招投标提了一个醒,是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购都合理?在招投标前,进行全面的调研、认真的分析、科学的论证,恐怕也是必要的。人们不能理解,怎么一块路牌竟然要花1万多元?相关方面的解释是,货好价格高。可记者向多个专门经营高速公路指示牌的厂家询价核实,几个厂家的报价都没有江苏高速换牌实际所花的价格高。一家企业道出了实情,所报的价格都是出厂价,“如果招投标的话,这个价不可能。”有点出人意料,不是说招投标价格更低吗,怎么经过了招投标,反倒推高了价格?企业解释,招投标对厂家而言,花销比较大,增加了工作量和成本,尤其是打点费用,“价格至少要比现在的报价高出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左右。”
企业的花销,打点的费用,这笔钱用到了哪里?对于现在的招标投,民间一直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想;各种各样违规事实,更丰富着民间想象力。海南一个前途无量的80后局长,工作6年涉嫌受贿千万。这位80后局长最大的一笔受贿,是在一个重大工程招投标中,与一家公司谈好要拿工程款总价5%的“好处费”,然后帮助这家公司中标(《法制日报》7月18日)“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笔钱最终也得出在工程上。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采购会出现“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为什么经过了招投标反而价格更高了。
如果招投标不仅没能起到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反而加大了公帑浪费,那起码说明这样的招投标在严格审计、公布透明、程序规范等方面还有问题。而这样的招投标,逃不脱权力自肥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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