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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半月谈》半月谈半月评论汇总(9月1-8号)
政府购买服务谨防跑偏
7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最新部署,意义深远。这不仅是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关键之举,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各地还需谨防跑偏。
近年来,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一方面下大力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将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
实践证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将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务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不但有助于政府转变职能,使群众得到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下一步,我们需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改变,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名,向社会甩“包袱”,出现对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很快交出去、对政府无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的情况。
地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后,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变成由社会力量提供,但这时地方政府不是没有了责任,他们需要对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严格的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
首先必须厘清哪些是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为此,各地应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将购买服务的边界予以明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以让群众享受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为目的。为防止社会力量为利润而牺牲服务质量,政府必须把好资质确认和公信力评价的入口关,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保证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购买服务的本质在于用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核心要件包括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等。因此无论是委托、承包还是采购,都应该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这就是说,在购买过程中应该有充分的竞争、讨价还价、价格选择等,即便是“委托”这种非竞争性的方式,承担服务的对象也应是经过充分市场竞争“过滤”下来的有良好社会声誉的社会组织,“委托”过程中也应有充分的定价谈判。
在各地的探索中,曾经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直接委托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或者组建非营利组织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务的情况。对此我们必须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归根结底是一种契约式的市场行为,而绝非“上对下”的行政行为。
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制定严格的招标、评估、监督的法规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还应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第三方独立机构监督、媒体和公众监督。要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
与一般性政府采购不同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会公众。因此,“购买”的资金更应纳入严格的公共预算管理。目前,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彩票收益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
我们要坚持严格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统筹安排,以事定费,确保购买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各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规模应该保持一个稳定的水平,使得资金投入与当地的经济、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等相匹配,把有限的资金用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还要坚持渐进和同步的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复杂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各地购买公共服务应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渐进提升的过程。我们既要防止因资金配套不到位而导致的“上热下冷”,也要防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从财政分钱的逻辑出发一哄而上。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要与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同步推进,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努力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关系。
同时要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借购买服务“收编”社会组织。最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也要与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通过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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